中国结算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的办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债券借贷业务的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是指经深交所批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产品。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计入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
公共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参照《办法》作为标的证券或质押证券开展出借业务,但相关规则规定不得转让或质押的除外。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主体首次进行相应业务申报的,应当至少于上一交易日17:00前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专区申报其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做好参与债券借贷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债券借贷业务相关费用暂免收取,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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